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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3320号

黎小红与唐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小红,唐友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320号原告黎小红,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唐友学,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唐于刚(系被告之子),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小红与被告唐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小红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小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黎小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交纳16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羽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