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320号原告黎小红,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唐友学,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唐于刚(系被告之子),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小红与被告唐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小红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小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黎小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交纳16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羽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