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xx,身份证号码2305021949090200xx,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电焊水暖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xx马路xx大院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高xx,身份证号码2310111963100415xx,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岭东区xx木业养殖厂业主,住双鸭山市岭东区xx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王xx与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高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温道新
审 判 员 付清勋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