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A座。
法定代表人:刘为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才,该行职员。
被告:任伟峰,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九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育村62号。
法定代表人:陈潜峰。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民保字第00588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被告任伟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2号天下国际公馆1栋6单元19层1室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任伟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2号天下国际公馆1栋6单元19层1室的房屋(房他证编号:武房期岸字第××号)的查封。
审 判 长 阳 春
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
人民陪审员 陆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一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