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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262号

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世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日照世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廖用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世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张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世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翠屏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92642.7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日照世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申请执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世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江

审判员 王向东

审判员 周会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