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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财保57-1号

(2016)陕0822财保5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府谷某某银行某某公司某某支行,王某,朱某,朱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57-1号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银行某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银行某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某、朱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银行某某公司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陕西府谷某某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并由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银行某某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银行某某公司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在陕西府谷某某银行的账户的银行账户,并查封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银行某某公司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在陕西府谷某某银行的账户(账号:××××××)内36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陕西府谷某某银行某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府国用×××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