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646号
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赵仁树,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安徽先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新全,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刘家忠,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刘尉月,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赵开勤,女,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王建堂,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李新,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李莉,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程兴胜,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健。
被告:李耀,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先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新全、刘家忠、刘尉月、赵开勤、王建堂、李新、李莉、程兴胜、李健、李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