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特12号申请人王成山,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申请人王小朋,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成山、王小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成山、王小朋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2日经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王小朋于2016年6月22日偿还申请人王成山20000元(贰万元整);
二、申请人王小朋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于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王成山8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