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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1474号

赵菊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74号罪犯赵菊霞,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回族,甘肃省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陇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成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菊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赵菊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菊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菊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