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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630号

耿秀珍与安阳矿务局岗子窑煤矿清算组、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耿秀珍,安阳矿务局岗子窑煤矿清算组,河南省安阳矿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30号原告耿秀珍,女,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国臣、贾文韬,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矿务局岗子窑煤矿清算组,住所地河北省磁县。法定代表人邢凤昌。委托代理人孙中海,系安阳矿务局办公室主任。被告河南省安阳矿务局,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法定代表人卜红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广生。委托代理人于军朋。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秀珍与被告安阳矿务局岗子窑煤矿清算组、河南省安阳矿务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秀珍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秀珍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耿秀珍负担。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