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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155-3号

程晓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155-3号申请执行人程晓玲。被执行人湖北晴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晴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晴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24.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昌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