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0403民初1114号

毛坡与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坡,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1114号原告毛坡,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超,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方秋霞,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文生,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九中北街*号楼**号。身份证号码:410402195306050056.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张亚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钟琦,男,1985年10月12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大街三段170号1。身份证号码:2102831985********。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坡诉被告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坡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弘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毛坡负担。

审判员  王会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