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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刑初275号

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81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章丘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金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0月31日间,被告人袁某某预谋盗窃后至章丘市双山街道新世纪小区、怡和家园小区、宏昌西区等地实施盗窃作案九起,盗窃电动自行车8辆、摩托车1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12125元(具体犯罪事实详见附表)。 2016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章丘市宏昌西区预谋实施盗窃时被小区人员发现并控制,后被公安机关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某某处扣押赃款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章丘市公安局双山第一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腾某某、孙某某、师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房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证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被追回,对被告人袁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电动车钥匙6把、U型锁钥匙5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赃款11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腾某某291.7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某73.60元,发还被害人师某某192.10元,发还被害人贾某某122.5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101.90元,发还被害人赵某某164.3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57.8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甲70元,发还被害人房某某26.10元。 四、责令被告人袁某某退赔被害人腾某某2923.1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某737.70元,退赔被害人师某某1924.90元,退赔被害人贾某某1227.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1021.8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1646.8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579.3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甲702元,退赔被害人房某某26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琦 被告人袁某某盗窃情况一览表 序号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被害人 盗窃车辆 鉴定价值(元) 被盗车辆处置情况 1 2014年11月6日 新世纪小区3区5号楼楼下 腾某某 银灰色建设牌摩托车一辆 3214.80 销赃 2 2015年5月1日 新世纪小区3区5号楼3单元楼道内 孙某某 红色轻骑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811.30 销赃 3 2015年5月6日 怡和家园小区5号楼4单元楼道内 师某某 紫红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117.00 销赃 4 2015年5月6日 怡和家园小区22号楼1单元楼道 贾某某 天蓝色捷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1350.00 销赃 5 2015年5月6日 怡和家园小区4号楼1单元楼道内 王某某 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1123.70 销赃 6 2015年6月3日 怡和家园小区27号楼2单元楼道内 赵某某 宝石蓝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1811.16 销赃 7 2015年10月26日 宏昌小区西区2号楼1单元楼道内 刘某某 粉红色神州行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637.10 销赃 8 2015年10月28日 宏昌小区西区2号楼1单元门口 王某甲 红色斯波兹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772.00 销赃 9 2015年10月31日 宏昌小区西区2号楼1单元门口 房某某 黑色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88.00 销赃 合计 12125.00 (尾数取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