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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1085号之一

马丰军与曹会英、曹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丰军,曹会英,曹增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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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085号之一原告马丰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杨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会英,农民。被告曹增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丰军与被告曹会英、曹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丰军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0元,由原告马丰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东胜

审 判 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赵保霞二〇一六年六��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