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085号之一原告马丰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杨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会英,农民。被告曹增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丰军与被告曹会英、曹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丰军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0元,由原告马丰军负担。
审 判 长 赵东胜
审 判 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赵保霞二〇一六年六��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