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982号原告毛鑫军。被告朱祖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鑫军诉被告朱祖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毛鑫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祖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鑫军撤回对朱祖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毛鑫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迪明
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
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童栎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