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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982号

毛鑫军与朱祖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鑫军,朱祖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982号原告毛鑫军。被告朱祖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鑫军诉被告朱祖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毛鑫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祖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鑫军撤回对朱祖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毛鑫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迪明

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

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童栎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