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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364号之一

原告陈万义诉被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仁黁、黄春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万义,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仁黁,黄春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364号之一原告陈万义,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王先树,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罗仁黁,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黄春松,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义诉被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仁黁、黄春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海堤

人民陪审员  柯建煌

人民陪审员  许树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苗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