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364号之一原告陈万义,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王先树,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罗仁黁,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黄春松,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义诉被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仁黁、黄春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海堤
人民陪审员 柯建煌
人民陪审员 许树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苗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