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561号
原告:王汉琼,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雅安珠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朝阳街电子商城一幢四楼。
负责人:黄启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国文,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绪,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琼与被告雅安珠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汉琼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汉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被告雅安珠峰商贸���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