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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407号

张立高与被执行人庄培军、王明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高,庄培军,王明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高,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庄培军,1982年4月4日,司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明月,1984年7月14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高与被执行人庄培军、王明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嫩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