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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987号

黄光伟与广西贺州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光伟,广西贺州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黄光伟。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申请人执行人黄光伟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