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汉沽分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汉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汉沽分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化工街房屋一处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七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