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401号原告杨静,女,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黄玉波,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0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静与被告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静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杨静负担。
审判员 魏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