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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保32号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保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世纪锦城。法定代表人唐敏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景国际2座2单元9层901室。负责人欧阳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5号。法定代表人齐耀宏,该公司董事长。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

一、冻结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1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钢管627吨。该案现已保全完毕,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保32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