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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5851号之一

农金荣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涂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金荣,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涂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金荣,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均榄路***号之一。经营者涂峰。被执行人涂峰,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农金荣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44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农金荣支付2015年7月、9月、10月工资8382元。因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农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是涂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的债务应由涂峰全部财产清偿,本院依法追加涂峰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涂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1106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9日、2月1日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顺德区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该案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圣峰制衣厂的制衣设备,上述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待变现后本院依法对所得款项进行分配。本院于2016年6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合共8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华江执行员  刘 湘执行员  许 润二○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