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刑终440号

沈麒麟犯遗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遗弃
当事人
王军,沈麒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440号上诉人王军。被上诉人沈麒麟。

上诉人王军因刑事自诉沈麒麟遗弃罪,不服江苏省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刑初73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军自诉称:自诉人原系西安电影制作厂职工,因失偶与台湾人相处,被告人沈麒麟知晓此情况后找人牵线,两人相识。后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不久沈麒麟厌情,明知自诉人不能接受,却让自诉人同住其丧偶居住处,而该居处放置了沈麒麟前妻的日常用品,使得自诉人的生活用品无法安放。生活中沈麒麟常因不同生活习惯而对自诉人无端指责呵斥,令自诉人对这种有名无实的名誉夫妻生活深感人格受辱,更需隐忍压抑沈麒麟的无理吵闹,故致夫妻两地分居。后双方因每周一面的生活方式产生矛盾,吵架不断升级,并导致自诉人健康状况××,对老年生活深感委曲、焦虑、无望。沈麒麟一方面对自诉人施以冷暴力,不闻不问,另一方面在朋友圈内歪曲事实,大造自诉人的负面舆论。自诉人为此精神压抑,郁郁寡欢,××情。而沈麒麟得××情后,无丝毫愧疚之心,非但不帮助治疗,反而在自诉人向其求助时称“不是夫妻了,就不给生活费了”,也不让自诉人与其一起生活,更提出离婚。2016年3月16日沈麒麟趁自诉人出门在外之际,擅自将自诉人的生活用品及药物放在居委会,将自诉人锁于门外,使其不得进入,致自诉人无家可归,后被民警送往宾馆住宿。自诉人因沈麒麟的恶劣手段而加重抑郁病情。自诉人认为,沈麒麟的行为致自诉人患上抑郁症,生活能力衰退,沈麒麟又不承担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遗弃罪,故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虽提供了结婚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医院病历、医院证明单等证据,但结合其陈述的婚姻情况,系夫妻婚后所产生的矛盾,且自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沈麒麟实施了遗弃行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以遗弃罪对被告人沈麒麟提起刑事自诉,缺乏相应罪证,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对王军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王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实施了遗弃行为,被上诉人的言行已从夫妻矛盾上升为刑事犯罪,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过于严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刑初731号刑事裁定,指令吴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均系再婚。从上诉人王军陈述的夫妻婚姻状况以及其起诉时提供的结婚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医院病历、医院证明单等证据看,系因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所产生的矛盾所致,不符合遗弃罪的法律特征。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沈麒麟对其实施了遗弃行为。故上诉人以遗弃罪对沈麒麟提起刑事自诉,缺乏相应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军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罪证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坚

审判员 顾茵

审判员郑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  晓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