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019号原告黄国焕,女。委托代理人刘永军,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建军,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楚永杰,西峡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明举,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焕与被告张建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焕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焕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原告黄国焕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英
审 判 员 来明锁
人民陪审员 陈 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