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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528号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强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强,何清华,裴庆林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528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绍信。被告高强,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清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裴庆林,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强、何清华、裴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慧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