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528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绍信。被告高强,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清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裴庆林,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强、何清华、裴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慧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