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负责人邢科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瑞明。被执行人林永军。被执行人林勤亭。被执行人林国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瑞明、林永军、林勤亭、林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本案已执行本金11064.99元,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现因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3)栖执字第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