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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605号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汤海平、泰州市金海喷涂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汤海平,泰州市金海喷涂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60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升南路。法定代表人郑志华。被执行人汤海平,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泰州市金海喷涂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野营村。投资人汤海平。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金海喷涂厂,汤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泰州市金海喷涂厂,汤海平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00元及违约金3461.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因被告泰州市金海喷涂厂,汤海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于2016年5月19日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委托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回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5761.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学弟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刘 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