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广,男,汉族。被执行人哈尔滨浩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广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浩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81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哈尔滨浩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39.00元,此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