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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执1号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炎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1号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林文智。被执行人陈炎辉,男,汉族,农民,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炎辉因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诏安县人民法院(2015)诏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炎辉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5)诏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诏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方惠明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