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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406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任维俊、刘丰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任维俊,刘丰菊,任启义,任绪华,莱芜市华荣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住所地:钢城区。

负责人:王庆振,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任维俊。被执行人刘丰菊。被执行人任启义。被执行人任绪华。被执行人莱芜市华荣矿业有限公司,住址: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绪华,该××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住址: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维俊,该××经理。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任维俊、刘丰菊、任启义、任绪华、莱芜市华荣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莱钢都证经字第9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莱钢都证经字第98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