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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497号

淄博鑫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诚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鑫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诚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鑫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绪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诚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淄博鑫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诚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8402.87元,本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