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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182号

严珞与杜道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严珞,杜道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182号原告严珞。被告杜道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珞诉被告杜道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珞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珞负担。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瑾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