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6民初735号之二

康建宝与翟润河、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建宝,翟润河,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爱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735号之二原告康建宝。被告翟润河。被告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润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忻州营村忻州街2号。被告刘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宝与被告翟润河、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爱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建宝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爱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建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建宝撤回对被告刘爱雨的起诉。

审 判 长  韩春玲

审 判 员  周亚捷

人民陪审员  李晨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鑫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