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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262号

原告李x红诉被告李x平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x红,李x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1262号原告李x红。被告李x平。

原告李x红诉被告李x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亚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育长女李x涵。我们刚结婚时感情就不好,相识三个月就结婚,婚前了解太少。婚后被告打我,经常分居,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尚可,于2012年7月10日生育长女李x涵。后于2013年3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太少,婚后因生活琐事引发口角生气,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档案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且婚后已育有子女,日常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和有过生气吵架现象,除此以外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些感情交流,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可以继续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x红与被告李x平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亚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