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浩文,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卢雁莲,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廖浩赐,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普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光大勒连西路。法定代表人梁铭圣。被执行人梁润雄,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丽云,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铭圣,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卢雁莲、廖浩文、廖浩赐与被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普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梁铭圣、何丽云、梁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普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梁铭圣、何丽云、梁润雄确认尚欠原告卢雁莲、廖浩文、廖浩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万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普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梁铭圣、何丽云、梁润雄定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每月20日前各向原告卢雁莲、廖浩文、廖浩赐偿还3万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告偿还剩余的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7420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普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梁铭圣、何丽云、梁润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卢雁莲、廖浩文、廖浩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普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梁铭圣在顺德区无房地产登记,被执行人何丽云在顺德区范围内有位于勒流街道黄连社区××路××的房屋一间(产权证号:52××80),被执行人梁润雄在顺德区范围内有位于勒流街道黄连社区××马路××的房屋一间(产权证号:35××40),上述两房产均由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52号案查封;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普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顺德区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梁铭圣在顺德区内有粤X×××××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梁润雄在顺德区内有粤X×××××小汽车一辆,上述两辆车已由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查封,因车辆流动性大,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另本院在(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52号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普托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设备一批,上述所查封的房产及设备并正在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52号案评估、拍卖中,本案需待另案处理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90644.2元(含执行费822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另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执行款项本院将另行分配。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 坚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涂素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