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3民初137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肖某。委托代理人管省委,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剑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省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1986年生育一子,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戾、动辄与原告争吵,在家庭关系及与邻里关系处理上给原告造成伤害和困境,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近几年投资不慎,家庭负债严重,被告经常以此寻衅滋事,且在公众场合及原告单位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疲于应付。被告的种种言行对原告的工作与生活以及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不利影响,并于2013年10月已经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两套,大的一套归儿子王某乙所有,小的一套归被告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偿还;3、夫妻共同债务:除房贷之外的其他共同债务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肖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自年登记结婚至今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分居,不存在原告所诉的情节,请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生育一子王某乙,现已成年。2014年冬,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搬到其父母家中居住。2015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搬回家中居住。2016年5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潍坊市寒亭六中的宿舍楼一套,面积不到80平方米,现尚欠房贷不到4万元未还清;位于寒亭区泰祥小区的楼房一套,面积140多平方米,该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主张尚有共同债务70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自愿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现结婚时间已逾三十年,并共同生育子女,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剑波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