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686号
原告:王某,无业。
被告:杨某,工人。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会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志鹏 来自: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686号
原告:王某,无业。
被告:杨某,工人。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会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