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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686号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686号

原告:王某,无业。

被告:杨某,工人。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会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