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旦,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照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旦与被执行人陈照富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一项确定“原告陈照富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付清原告李旦劳动报酬费14000元;”。被执行人陈照富至今仍未给付,权利人李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照富返还劳动报酬费14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照富于2016年6月24日当场向申请执行人李旦给付标的款14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昌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家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