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98-1号申请执行人侯林肖,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吴自社,男,汉族,居民,现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侯林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自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林肖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自社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自社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9035元。
审判长 曾秀东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