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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98-1号

侯林肖与吴自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林肖,吴自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98-1号申请执行人侯林肖,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吴自社,男,汉族,居民,现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侯林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自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林肖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自社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自社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9035元。

审判长  曾秀东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