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凌群生。被执行人李普伟。申请执行人凌群生与被执行人李普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晋伟应向申请执行人凌群生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8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晋伟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普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904执4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梁伟宙
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