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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361号

王杰与褚夫海、枣庄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杰,褚夫海,枣庄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褚夫海。被执行人枣庄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褚夫海、枣庄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颜廷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0405执3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