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洁。被执行人申怀玉。被执行人张红娜。本院在执行贾洁与申怀玉、张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0万元,申请执行人债权完全未受偿。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王锋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