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46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5079753-0。法定代表人魏绍庸,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巴恩大,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文化委。法定代表人周洪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727422.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6月2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289.7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75271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因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占录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姜圣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