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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21号之一

郭彤彤与田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彤彤,田微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彤彤。被执行人田微。本院在执行郭彤彤与田微借款纠纷一案中,即(2016)冀0107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微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73号国际商住城67-3-601房产一套已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已将案件移送公安。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7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杨矿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