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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2367号

夏某某与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某,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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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367号

原告:夏某某,男。

被告:南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立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