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422号
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谢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健,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真珣,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思良,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6月24日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市霞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崔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