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03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权,社长。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多湖)第9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4年10月15日,多湖街道驿头社区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社区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30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3平方米;四至:东至村花坛、南至村道、西至民房、北至村道,土名金公潭。至调查为止,已建成5层。据多湖街道驿头社区经济合作社法人李权陈述,该建筑建成后拟作为村级用房使用,产权归多湖街道驿头社区经济合作社。多湖街道驿头社区经济合作社占用的304平方米的土地类别为坑塘水面、在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允许建设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多湖街道驿头社区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社区经济合作社将非法占用的30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对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社区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30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伍佰陆拾元整(456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5月10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多湖)第9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多湖)第9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内容交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三项内容由本院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敏
代理
审判员 荆笑言
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钱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