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罗长宁店。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长宁综合市场(新政路)北面B栋19-20号店铺。
负责人:李隆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博,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陕西岐山人,军官证编号:广字第061137号,职务为75210部队85分队政治指导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麦丽,女,汉族,1955年4月24日,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芝影,女,汉族,2009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雪,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罗长宁店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博、张麦丽、王芝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罗长宁店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博、张麦丽、王芝影达成了调解协议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罗长宁店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无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惠州市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博罗长宁店撤回上诉。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向科
审 判 员 朱莉娜
代理
审判员 邱炜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宇锋
书 记 员 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