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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050号

李俊华与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河南诚泉联合会计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李俊华,河南诚泉联合会计事务所,焦作市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高成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华,女,汉族,1955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亚平。原审被告河南诚泉联合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陈永川,主任会计师。原审被告焦作市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声,经理。上诉人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俊华及原审被告河南诚泉联合会计事务所、焦作市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3)解民二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李俊华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俊华撤回起诉和上诉人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撤回上诉申请,均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二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李俊华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李俊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成功代

审判员 米新秀代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