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莫胜行。被执行人梁星生。申请执行人莫胜行与被执行人梁星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都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梁星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莫胜行1.5万元。义务人梁星生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莫胜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星生自动履行了义务,即支付赔偿款1.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莫胜行。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125元。
本院认为,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强制执行条件已消失,裁判文书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山
代理
审判员 莫胜同
代理
审判员 银宗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巍 微信公众号“”